創舉2》
90天內評議結果要出爐
以往金融交易申訴案,最讓人詬病的,就是申訴後石沉大海,處理結果遲遲沒下文,但林國全說,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成立後,這個問題將不再存在。
自1月2日起,民眾若跟銀行、證券、保險、期貨、電子票證業有任何的金融消費爭議,只要先向該金融機構申訴,在30天內未獲得回覆,或不接受處理結果,在60天內,都能再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而金融評議中心可先試行調處,若調處不成功,再送評議委員會處理,評議委員會需在3個月內做出決定,供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參考。
創舉3》
一定金額內強制賠付
第3項創舉,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下了「強制賠付門檻」,只要評議賠付結果在一定金額以內,金融機構必須認賠。
林國全說,評議結果若屬投資類爭議(如基金、投資型保單)賠付金額在100萬元以下、非投資類(如傳統壽險、存款)賠付金額10萬元以下,金融機構必須接受賠付、不得拒絕,但消費者可思考是否要接受,若接受則皆大歡喜;不願接受,則可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若評議結果的金額在賠付門檻以上,則需視雙方的意願,若有一方不同意,此評議結果即為不成立,消費者也可再尋求法院途徑。
創舉4》
申訴處理費由金融機構出
林國全說,為保護在金融交易中,相對弱勢的一般民眾,所以民眾到評議中心提出申訴時,「不用付錢,全由金融機構付。」他說,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評議中心成立時全由政府機關出資,成立後金融業者每年需繳交年費,為其前一年度營業額的萬分之0.8,之後若有申訴案,則將向金融機構收取服務費。「如果調處成功,業者要繳服務費2,000元,若進入評議,賠付金額在10萬元內,業者要付5,000元的處理費,超過10萬元,則要付1萬元的處理費。」簡單來說,在這裡消費者申訴不用付一毛錢,而金融業者被申訴的案件愈多,要繳的處理費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