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金融交易申訴案,不再石沉大海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流程
Step1》
有金融消費爭議➔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訴➔金融機構未在30天內回覆,或消費者對處理結果不滿意
Step2》
60天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中心試行調處➔調處不成,評議委員會指定3位評議委員審核➔做成審查意見報告送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會需在3個月內做出決定
【延伸閱讀】3管道申訴,留意排除規範
消費者備妥基本資料、請求事實內容等相關文件,透過以下3方式提出申請:
1.免費申訴專線:0800-789-885
2.上網下載申請書:www.foi.org.tw
3.親至現場: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崇聖大樓)
但是還有3點必須特別注意:
1.專業機構與高資產個人,非評議幫助對象:
林國全說,有兩種人是排除在法令保護範圍外的,即是專業的投資機構,還有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法人只要財力證明在5,000萬元以上就除外,自然人如財力證明3,000萬元以上,或是單筆交易在300萬元以上,若在交易時,為求高報酬,而向金融機構提出願意承擔高風險的書面登記,就不是新法幫助的對象。」林國全說。
2.3種不接受類型,必須另求申訴管道:
評議中心主要針對「消費糾紛」做處理,有3種「不接受」申訴的類型,包括「債務協商案件」、「投資表現或報酬」以及「商品定價」3項不在申訴範圍內,此外,若曾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過,但對評議結果不能接受者,也不能再次提出申請,必須另循其他申訴管道,如法院進行處理。
3.消費者萬一不接受評議結果,恐造成時效過期:
許峰源也提醒,此法唯一的缺陷,就是萬一不接受評議結果,時效恐過期。以保險來說,必須在事件發生起2年內申請理賠,逾期不賠。若有消費者因保險理賠案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這時理賠時效就會喊卡,假設評議委員會經審查後,裁定申訴成立,且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都接受,就沒有時效問題,若申訴成立,消費者不接受,則消費者須另求管道申訴,但理賠時效從當時起再算2年。
「最麻煩的是,若申訴裁定不成立,消費者也不接受,時效也不會從頭算,而是延續之前的時點繼續算。」舉例來說,消費者在2010年2月1日發生保險理賠情況,但對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不滿意,最後在2012年1月15日向評議中心提出申訴,若申訴不成立,理賠時效再過15天就到期,這時消費者必須在短時間內決定是要另打官司,或是就接受保險公司的理賠條件,變成有輸不得的壓力,他提醒消費者必須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