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國100年開始,國稅局在查核所得稅申報時,不動產交易就被列為重點查稅項目。只要前一年度有換屋、售屋,或是把房子出租給他人使用產生租金收益,這些相關「所得」,都要在隔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併入所得申報, 否則就可能面臨被追稅、甚至罰鍰的窘境。
接下來,針對幾種常被稅官查稅的情況,提供最有利的節稅方式,目標要讓大家能針對不動產交易的所得稅申報,省下可觀的稅金。
【情況1】房子便宜出租,為什麼被追稅?
張伯伯名下有間台北市巷道內的店面,假設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他租給姪子使用,不收押金,每月租金只象徵性地收1萬5,000元。而且張伯伯奉公守法,每年都乖乖申報這筆租金收入共18萬元。
可是,去年張伯伯卻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說他有「低報租金」之嫌,要求他必須要依照市場行情補稅。張伯伯覺得國稅局實在莫名其妙,他是租給自己的姪子開設茶飲店,少收一點租金難道不行嗎?而且他明明就是每月實拿1萬5,000元租金,為何還要補稅?
正解:房子出租他人供營業使用,若實際租金收入低於國稅局公布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還是要依照國稅局公布的租金標準來計算租賃收入。
▲101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張伯伯的申報情形》
張伯伯實際的租賃收入=1萬5,000元×12個月=18萬元
張伯伯申報的租賃所得=18萬元×(1-43%*)=10萬2,600元
*註:43%為標準費用率
正確的申報方式》
國稅局核定的租賃收入=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30%=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