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所得近年來已成國稅局查稅重點,特別是年度如果有預售屋紅單交易、店面租金所得、借名投資等3類所得,請記得一定申報,以免成為國稅局鎖定的追稅目標。
與房子相關的所得稅申報,按申報對象區分,可分成4大族群:賣屋族、買屋族、包租公和租屋族;依交易標的區分,則可分成交易預售屋和成屋2大類。以下便針對不同類型的不動產所得,說明正確的報稅方法、以及合法的節稅管道,以免申報人誤踩地雷。
賣屋族》依預售屋、成屋申報交易所得
申報所得類別:其他所得(預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成屋)
首先就「賣屋族」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進行說明:
類型1》預售屋
由於預售屋尚未完工,買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在完工前,所有權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只是買到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待建案完工後,才會將房地過戶予買方。
所以,個人若是出售預售屋,賣出標的為預售屋之「取得權利」, 而非「房屋」或「土地」。預售屋交易既屬「權利」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扣除成本與費用後的餘額,全數計入「財產交易所得」,按「其他所得」申報,並依買賣契約「換約日」認定年度,併入賣方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未誠實申報而被查核到,會被加罰漏報金額的1倍罰金。
案例試算
陳媽媽於民國102年以6,780萬元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自備款1,356萬元(2成),其中,訂金156萬元,工程款1,200萬元依工程進度分30期、每期40萬元給付給建商,目前共已支付956萬元。其餘8成屋款5,424萬元則待交屋後申辦銀行貸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