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對選擇權的賣方而言,如果買方選擇了履約,賣方不得拒絕履約,否則為違約。由於此種權利對買方是有利的,因此有其價值,取得時須付出代價,稱為「權利金」(Premium)。
此權利金價值相對於標的商品(Underlying Asset)價值通常較小。因此,選擇權對買方頗具彈性,他先支付小額的權利金,換取到期(T)時,是否依「履約價」(Strike Price)交割標的商品的權利。若不履約,他頂多損失權利金,但也請注意,若履約了,權利金也是進入了選擇權賣方的口袋中,因此,整個交易對買方是否值得(有淨利),端視履約時的利益(商品價格與履約價的差距)是否超過權利金。
選擇權市場交易的權利有2大類:買權(Call Options,簡稱Call)及賣權(Put Options,簡稱Put)。買權就是持有人有以「履約價」「買進」標的商品的權利;而賣權就是持有人有以「履約價」「賣出」標的商品的權利。
惟此處須注意:「履約價」係由交易所提供,而非交易雙方所決定,交易雙方所決定的是「權利金」的大小。其次,權利是屬於持有人(買方)所有,而非賣方,若買權到期時,買方想以履約價買進標的商品,賣方不得拒絕;同理,若賣權到期時,買方想以履約價賣出標的商品,賣方不得拒絕。既然權利是屬於選擇權的買方所有,當然,他也可以不行使權利。
舉例說明:假設某銀樓在4月底(t)考慮在3個月後(T)買進100盎司的黃金作為加工製造首飾的原料,因擔心屆時黃金現貨大漲,因此他現在(t)透過經紀商買進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1口(=100盎司)8月到期、履約價為1,250美元/盎司(約合新台幣3萬8,500元/盎司)的黃金買權契約,並支付權利金52美元(約合新台幣1,600元)。
等8月該契約到期(T)時,若黃金現貨價格上漲超過1,250美元/盎司,他認為履約有利可圖,就可行使權利,支付1,250美元,取得100盎司的黃金;反之,若黃金現貨價格未超過1,250美元/盎司,則放棄履約。(本文摘自第1篇)
小檔案_許溪南
學歷:美國理海大學(Lehigh University)商學暨經濟學博士(主修財務)。理海大學在《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的2017年全美大學綜合排名為第44位,該校先後有680名教授及校友被授予諾貝爾獎、普利茲獎、富布賴特獎學金,以及美國藝術與科學院院士和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等殊榮。
經歷: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所教授、台南科技大學(現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管理研究所所長。
現職:逢甲大學財務金融系、第一科技大學財金學院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