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在一次例行健康檢查時,發現自己罹患了乳管內乳癌,在接受治療後,她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卻說,乳管內乳癌屬於原位癌,僅給付保額的10%。
後來,小美跟小瑛聊起此事,沒想到小瑛告訴她,她媽媽之前也被告知罹患乳管內乳癌,但保險公司卻是全額理賠。小美十分不解,為何同樣的癌症,理賠卻差那麼多?
分類定義》標準一致
可望減少理賠爭議
過去,市售癌症險保單對癌症的分類大致可分為「低侵襲性癌症」、「侵襲性癌症」與「特定癌症」,各保險公司分類不同,理賠涵蓋的範圍也不同,例如癌症中的原位癌,定義為第0期的癌症,治癒機率高,並非所有保險公司都會全額理賠,因此才會出現同一癌症,A公司保單可以全額理賠,但是B公司卻只理賠保額10%的狀況。
不過,類似小美這種罹患原位癌,但因各保險公司對癌症定義不同而有不同理賠範圍的狀況,2019年將徹底翻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為減少民眾申請癌症險的理賠認定爭議,同時使醫療保險商品的疾病項目與定義有一致遵循標準,自2019年1月起,「癌症險」和「特定傷病險」全面重新定義、更新統一條款。「特定傷病險」改名為「嚴重特定傷病險」,並設定22項保障項目;「癌症險」定義則與重大疾病險歸於一統,各保險公司只會在給付方式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