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學的辦公室內,一位笑臉迎人的業務員,拿著「要保人身故或變更會被課稅」的新聞對大學老師建議:「您之前買的保單,是以小孩作為被保險人,目前保單價值已經累積了好幾百萬元。因為現今稅法的變更,若哪天您走了,這張保單的保單價值會成為遺產而被課徵遺產稅。您不妨先將這張保單解約,把資金轉換至目前這張新的保單上,如此一來可節稅唷!」
最近各大媒體常出現類似事件的報導,因為在金管會期望保險公司調降宣告利率的政策下,保險公司將業務目光轉移到變更要保人的相關商機上。但是,一知半解的錯誤規畫,往往會造成保戶重大的虧損。
首先,早期保單預定利率有高達6%以上的,保戶解約轉而投保預定利率不到3%的新保單,這樣真的划算嗎?再者,這樣真的能省到稅嗎?雖說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以及年金保險的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但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此外,保單除了保險人(保險公司)以外,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安排至關重要。以坊間常見的「三代保單」來說,父親是要保人,兒子是被保險人及年金受益人,孫子是死亡理賠金受益人的安排,來看看會產生哪些稅負?如果父親先過世了,因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該保單須以死亡當天的保單價值金計入父親遺產項目中的「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
若兒子死亡,身故理賠金給付孫子,但保費由父親出資,屬於父親贈與孫子行為,該筆保險金加上父親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合計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父親必須在30日內主動申報贈與稅。
另外,「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在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情況下,受益人所領到的保險給付,則要計入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上述關於孫子領到的死亡理賠金,以及兒子每年領的生存年金,符合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都符合上述「最低稅負制」規定。
保險最大的功能除了保障外,尚有傳承與分配的功能,但相關的專業相對複雜,需要有經驗的從業人員協助做正確的規畫,而保戶也要評估自身解約的目的及結果,才不會得不償失。
小檔案_駱潤生
學歷:文化大學法律系
經歷:資料庫程式設計師
現職:國際認證理財規畫顧問(CFP®)、台灣理財規畫產業發展促進會副理事長、保險公司業務主管
專長:理財規畫、保險規畫、信託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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