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出售房產的繼承人在取得售屋價金後,地政機關會確定不同意者已經領取應該分配的部分,方可辦理過戶。此時,如果通知其領取仍然不願領取,可以將不願出售房產的繼承人之分額,提存到法院,法院會通知其領取,一旦10年內未取則會充公(詳見圖1)。
李季鴻補充,台灣傳統社會都是代代相傳、平均分配,但是未來恐演變成,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名冊是「肉粽串」的狀況,使得未來在處分資產時困難重重。因此,建議在繼承時,可以與所有的繼承人討論分配方式,讓房產持有變得單純、簡單。
假設被繼承人遺留房產和現金500萬元,繼承人可以找估價師鑑定房產的價值,如果同樣也是500萬元,在繼承人有兩人的狀況下,可以協商1人取得現金、1人取得房產,以避免日後對於房產處分有不同的意見,影響房產的活化與利用。
關鍵點2》
留意出售房產時
房地合一稅的課稅基礎
第2件要注意的事情,則是繼承人出售房產時的房地合一稅。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說明,如果孩子要出售所繼承的房產,其房產持有的時間,可以加計父母取得的時間,對於房地合一稅的規畫相對有利。
假設孩子繼承父母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產,日後出售時,原則上適用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但是,如果同時符合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地規定,便可以適用「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而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所得稅的優惠」。可以透過試算,擇優申報,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不過,如果孩子是繼承父母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產,則要注意房地合一稅的問題。蔡志雄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蔡志雄解釋,不論孩子是否知道被繼承人的房屋取得成本,未來出售房產時,稅務機關都是以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加上公告土地現值」,視為取得成本。
以全台灣房產價值最高的台北市來說,市價1,000萬元的房產,其房屋評定現值加上公告土地現值,依照地段、土地持分的不同,合計價值大約落在300萬元~600萬元間,會比市價低不少。孩子繼承房產後,假設以1,000萬元出售, 而成本為房屋評定現值加上公告土地現值600萬元,因此,差額400萬元會被認定為獲利,將依照持有的時間長短,課徵15%~45%不等的房地合一稅。
如果繼承的房產還有房貸未清償,高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所長陳碧源說明,這會影響到繼承時的遺產稅,不過對未來繼承人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沒有影響。
計算遺產稅時,房產的價值為房屋評定現值加上公告土地現值減去房貸餘額,如果當房屋評定現值加上公告土地現值小於房貸餘額時,代表房產價值為負值,如果又沒有其他的財產,就不會有遺產稅。
但是,若未來孩子出售繼承而來的房產,稅務機關並不會將當時的房屋貸款列入考量,仍然是以房屋評定現值加上公告土地現值視為繼承人的取得成本,用此計算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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