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過保險的人都知道,保單條款是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文件。理論上,雙方必須遵守條款所寫的內容,保險公司也必須依照條款理賠,但真的是這樣嗎?其實保險條款的規定,有不少地方跟真實狀況有很大的差異。
以此次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為例,因已被衛福部公布為法定傳染疾病,原本在1998年以前買的健康險保單,可能是把法定傳染疾病除外不保的,但在金管會介入後,保險公司也都從善如流,宣布要做有利於客戶的解釋,即使保單條款列為除外也會理賠。還有許多舊醫療保單,雖然條款規定一定要住院的手術才理賠,但經過諸多評議案例出爐後,也出現許多不須依照條款規定住院也可獲得理賠的實例。
但有時候條款看起來會理賠的部分,事實上卻有變數。例如購買的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看似只要是在合格的醫院,經合格的醫師判斷住院治療,就能符合保單條款住院給付的條件。但事實上,必須是以具有相同專業醫師於相同情形通常會診斷具有住院必要性者,才符合規定。單單只有保戶的主治醫師判斷住院,還是不一定能得到理賠的,目前法院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也都持相同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