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許打算今年與女友步入婚姻,他看國外不少名人在婚前都有簽署婚前協議書,以保障雙方權益,因此他跟女友談好,決定共同簽署婚前協議書,並於協議中明定,「若有一方涉及外遇,雙方即同意無條件離婚」,卻被法院視為無效,他才知道並非任何內容都能寫進婚前協議書。
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廖一聰表示,目前《民法》對婚前協議書的形式與內容沒有明確的規範,只要準夫妻將協議好的事項,以白紙黑字明訂即可,但是有一個前提就是,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行規定的事項,而常見又能被寫進婚前協議書的項目共有5個:
項目1》婚後住所
現代人生活型態較多元,婚後可能分隔兩地或只有週末同住,因此可以事先約定婚後的住所,以避免日後發生爭執,甚至成為訴請離婚的緣由。
項目2》夫妻冠姓或子女姓氏
《民法》第1000條規定,可以書面約定配偶冠姓,但是之後仍然要向戶政機關登記;另外,《民法》第1059條也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可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從母姓。
項目3》家庭生活費負擔與家務分工
《民法》第1003條之1載明,家庭生活費用,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之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這也表示,家庭生活費用與勞動可以事先約定,因此,舉凡水電瓦斯費、房屋租金、家事分工等,都可以寫進婚前協議書。
項目4》婚姻保證
婚姻保證也指「外遇條款」,例如:其中一方一旦外遇要支付多少罰金,只是實務上,法院不見得會完全接受。
項目5》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度可以先寫明要選「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而且婚後也能更改。
離婚不見得能拿贍養費
須符合3要素才能請求
至於哪些內容不可記載於婚前協議書上呢?首要是「離婚預先約定」,也就是預先約定發生某些事,就能無條件離婚,「因為還沒有結婚,就想著什麼情況下會離婚,已經違反善良風俗,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廖一聰說道。另外,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第三人賠償或義務,甚至是夫妻間的行房次數,都會被視為有違公序良俗而無效。
如果準夫妻想增加婚前協議書的效力,其實可以透過法院公證。公證的目的是證明法律文件(編按:例如契約)確實存在。假設雙方擔心日後有人質疑婚前協議書是否由本人簽署,就應該找法院公證,經由公證人見證,協議書是雙方親自簽署。公證須支付費用,根據法律行為或所涉及私權事實標的金額、價格或請求事由之不同,金額從1,000元~2萬9,000元不等。
婚前協議書是讓雙方進入婚姻前,更理性地看待彼此的關係。但是,如果真的走不下去,到了非離婚不可的地步,接下來要討論的就是「贍養費」議題。
名人離婚通常會伴隨著鉅額的贍養費,讓很多人以為「離婚=一定要支付或取得贍養費」。廖一聰指出,贍養費既非離婚必要支付的「義務費用」,也不是賠償性質的「損害賠償」,離婚時請求贍養費有其條件限制。
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限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由此可知,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經法院判決離婚」、「請求人必須限於生活困難」與「請求人必須無過失」3要素。
Tips_未來協議離婚也能請求贍養費
行政院日前已經修正《民法》「親屬編」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夫妻離婚請求贍養費不限於判決離婚,協議離婚也可以請求,同時也將「請求人必須無過失」字眼刪除,而贍養費的請求權自離婚後起5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