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關防疫險的新聞讓人眼花撩亂,有幾個與保險有關的專有名詞,藉此跟大家說明一下。近來幾家產險公司宣布,若已購買其他保險公司的防疫保單,這些「重複投保」的案件,基於風險考量,保險公司將決定拒保並退還保費。有人說這是「複保險條款」,其實這兩件事是有區別的,前者重點在事前,後者則是在事後。
先講「複保險」的概念,這是《保險法》第35條的專有名詞,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例如同一棟房屋,屋主跟2家以上保險公司,買了2張以上的火災保險,就是複保險;但買的險種、保障目的不同,就不是複保險。
複保險基本上是合法的,但前提是投保第2張保單時,屋主應將已投保的保險公司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第2家保險公司才行。若故意不通知,或想獲取不當利益時,這個契約即使簽定了也是無效。如果屋主異想天開,保額超過房子的真實價值,房子如果燒了就可以賺錢,因為違反保險最重要的「損害填補」原則,法律是不容許的。
複保險條款通常只適用在產險,大法官有解釋人身保險不適用,因此買多張壽險也不會有這個問題。防疫險給付則是類似壽險的定額給付,不像房屋、汽車有公平市價,因此買了多張防疫保單,除非契約上有特別約定,保險公司實務上都不會主張複保險拒絕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