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自2002年開辦至今,投保比率仍然偏低,多半是辦理貸款時被要求投保,因此被戲稱為房貸族的另類規費。近年來雖有強烈地震發生,但能領到保險金的保戶卻很少,經常引來「地震有感,保險無感」的批判。民眾會無感,主因為「全損才賠」的制度設計,也就是住宅的建築本體必須達到全部毀損或不堪居住的程度,保險公司才會啟動理賠。以今年0403大地震為例,全台約有410戶受損,卻只有15戶符合理賠標準,對於地震後常見的牆壁龜裂或屋頂塌陷,保戶卻得不到任何補償。如此嚴格的理賠標準所引發的民怨,隨著時間累積已不可小覷。
現行制度雖有補償臨時住宿費用,但仍然以全部損失為前提,對於因地震所造成的家具、房屋裝潢、電器設備或生活不便(如清理、修繕、搬遷)等損失,保戶須自掏腰包。筆者以為,主其事者若能改變思維,將承保標的由傳統的建築本體擴充至地震所引發的生活不便費用等,或許比較能貼近民眾的現實需求。再者,之所以會有「不親民」的感覺,可能是理賠人員鑑定損失時,因標準不同而引發民怨。筆者以為,若能參考先進國家成例,改採客觀事證作為理賠的「啟動條件」,據以推定地震造成的費用損失,如此便能客觀迅速地給付保險金,落實普惠保險之政策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