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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紅包!「基本生活費」免稅額度提高 近150萬戶受惠
撰文者:翁子竣 更新日期: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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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紅包將上路!今年報稅多一個「基本生活費」的扣除額,修訂生活費公式後,2019年可適用的人將增加149萬6,000戶。財政部預告《納保法》修正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將排除在「基本生活費」公式外,等於免稅額度提高;但加入教育學費、幼兒學前、身心障礙與儲蓄投資等4項特別扣除額。預估稅損從4億3,200萬元,增加至42億5,600萬元。2019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可適用。
不納入薪資扣除額 基本生活費免稅額擴大
立法院2016年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7年12月28日實施。《納保法》最主要精神,在於維持納稅義務人及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予課稅。而基本生活費的計算基礎,則是採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60%,為基本生活費(201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台幣16萬6,000元)。
現行《納保法》規定,基本生活費超過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的「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現行」基本生活費公式,其中已有「20萬薪資特別扣除額」,已高於基本生活費16萬6,000元,絕大多數人都不可能符合「再扣除基本生活費」條件。
財政部現決定將「20萬元的薪扣額」拿掉,等於將比較基準放寬,將有近150萬戶明年報稅時「有基本生活費可扣」。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表示,納保法新制實施後,以單薪、扶養人數較多的納稅義務人受益最大。
「基本生活費」排除「薪資特別扣除額」,算給你看
以無身障、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雙薪四口之家為例:
新制實施前:
基本生活費:每人16萬6,000元×4人=66萬4,000元。
扣免額:(免稅額8萬8,000元×4人+標扣額12萬×2人+薪扣額20萬×2人)=99萬2,000元(高於基本生活費)。
66萬4,000元-99萬2,000元=-32萬8,000元,扣免額已高於基本生活費,無基本生活費可扣除。
新制上路後:
基本生活費:每人16萬6,000元×4人=66萬4,000元。
扣免額:(免稅額8萬8,000元×4人+標扣額12萬×2人)=59萬2,000元(低於基本生活費)。
66萬4,000元-59萬2,000元=7萬2,000元,基本生活費7萬2,000元可扣除。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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