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常識

擔心子女無力負擔遺產稅...父母該如何超前部署?保險「隱藏版優勢」保全資產

撰文者:鉅亨網/郭幸宜 更新時間:2023-03-24 瀏覽數:1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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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保險是國人偏愛的理財商品之一,會計師提醒,保險除了可移轉風險外,還具備節稅、預留遺產稅,還能發揮資產保全的功能,民眾可針對自身需求規畫保單。

首先是節稅功能,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也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表示,在規畫得宜的大原則下,人壽保險給付原則上可不計入遺產,可達到節省遺產稅的功效。

而高淨值人士其遺產大多是股票或不動產,當繼承人沒有足夠現金能繳遺產稅時,可能被迫先提供擔保資產,甚至賤賣遺產中的不動產繳稅,建議民眾在規畫財產傳承前,最好先考慮到繼承人的現金是否充足,或者透過死亡理賠金直接預留遺產稅稅源。

在資產保全部分,林志翔說,如果平時有妥善規畫將部分資產投入保險商品,當家庭因故陷入財務危機時,可中途解約取回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予以質借以為因應。

此外,透過保險規畫也能避免子女離婚導致家族財富外流風險。林志翔指出,根據民法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則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林志翔表示,如果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則不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規定,因此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受領自親人的身故保險金或生存保險給付,屬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當子女婚姻關係終結時,就無須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之內,具有資產分割預防功能。

本文獲「鉅亨網」授權轉載,原文:不只分散風險 保險還有這三種理財功能幫你守住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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