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資教學

關鍵4招向銀行討回本金

撰文者:林淑玲 更新時間:2008-10-31 瀏覽數:24,010

銀行主管:強調是銷售不當

1. 舉出銷售不當的例證:

與銀行溝通要採「低姿態」,舉證自己的虧損,是因為理專銷售不當,而非不當投資造成損失。

2. 留意銀行內部訓練,是否針對連動債產品價格背離現象深入探究:

如果沒有,可蒐證向金管會檢舉,今年即有銀行因此疏失,遭金管會處分。

第4招 長期抗戰,理性溝通

沈:分行主管實在講不過我,說要回報總行處理,可是都沒有下文,我就每天打電去問分行主管,這樣持續了大概快1年。

中間,銀行說可以幫我把這筆錢轉投資其他商品。我又不是笨蛋,已賠了一次,還要續賠第一次,還要繼續賠第二次,然後還被再賺一次手續費,當然不能答應。我一直跟他們說,銀行不能只賺佣金,完全不把關,賠錢卻要民眾自己負責,非常沒有道德。

我跟銀行都是講道理,理性溝通最有用,罵人反會讓銀行有藉口不處理,反正他們說什麼,我就統統反駁。銀行不認錯,就跟他們慢慢磨。

後來,銀行終於把15萬美元分批匯入戶頭還給我。經過這次教訓,現在我知道了,銀行主動推銷的不一定是好東西,大都是為了賺錢。

【專家怎麼說】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周奇杉律師:主張銀行未盡管理人義務

1. 舉證銀行未先發出跌破通知:

信託業法規定銀行要對投資人進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包括守法之義務、忠實義務、告知義務。因此銀行必須就信託業務的處理及相關情形告知委託客戶。例如,在連動債跌破下檔保護時,銀行若未主動通知客戶,就沒有盡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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