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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規定不一,荷包恐失血兩次

台商台幹 所得稅怎麼報?

撰文者:黃玉珍 更新時間:2010-03-02 瀏覽數:42,860



須檢附海基會證明文件

同時,如要申報扣抵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款時,還須檢附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稅捐機關查驗。

這些複雜的稅務規定,未來在「兩岸租稅協議」簽署之後,將可大幅簡化。按照協議規範,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就可以不必在大陸繳納所得稅:

(1)在大陸居留不滿183天。

(2)薪資所得由大陸境外的台灣公司給付,而不是由台商在大陸的分支機構給付。

至於往來兩岸頻繁的台幹,兩岸稅務單位若對「雙重稅務居民」有爭議,兩岸租稅協議還訂有所謂「破除僵局原則」,做為台幹到底要向何方繳稅的判斷依據:

(1)永久住所在何處,是台灣或大陸?

(2)主要利益中心在何處(個人家庭、社會關係、職業、政治文化與其他活動,在哪一邊參與比較多)?

(3)經常居所在何處(個人在台灣和大陸兩地居住期間及次數何處較多)?

(4)拿中華民國護照,還是中國護照?

不過,如果台幹在兩岸同時都有聘雇契約,並擁有大陸工作准許證,在台灣也有戶籍,那麼這位台商或台幹既是大陸稅務居民,也是台灣的稅務居民,在兩岸的所得稅徵收上,就和其居留天數是否滿183天無關,兩邊都必須要申報所得稅。

3. 檢查有無大陸親屬可扶養,若有可列舉增加申報所得稅時的免稅額及扣除額

不過,按照財政部規定,在台已婚民眾,如果在政府遷台前於大陸已有元配,元配若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為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可申報台灣配偶,大陸配偶也可列報適用免稅額,如有相關扣除額支出,也可在定額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

可是如果在台已有配偶,大陸配偶又已婚嫁,有涉及重婚情況者,則不可以列報大陸配偶的免稅額、扣除額等減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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