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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規定不一,荷包恐失血兩次

台商台幹 所得稅怎麼報?

撰文者:黃玉珍 更新時間:2010-03-02 瀏覽數:44,079



兩岸公證文書勿遺漏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扣除額時,同樣必須檢附大陸地區配偶等人的居民身分證影本以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受扶養親屬如果年滿20歲且仍在校就學,或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時,必須再檢附在學證明,或者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證明。

要注意的是這些證明文件,都必須是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且附上大陸地區配偶等的居民身分證影本,以及當年度親屬關係公證書。同時,民眾在取得大陸有關公證書後,還要再送海基會驗證,才能辦理報稅。

延伸閱讀:在中國已納稅額如何扣抵?

財政部有關台商或台幹在中國大陸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的計算如下:

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A
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B
A - B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C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 D
在大陸地區巳繳納所得稅的可扣抵稅額 E(C 與 D 擇一較低者,即為 E)

舉例來說,小張估算,含大陸所得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15萬元(A),扣除大陸所得後須繳稅額則為12萬元(B),兩者相減後的3萬元,即為大陸地區所得之應納稅額(C),由於較大陸已繳的稅5萬元(D) 為低,因此,大陸地區已繳稅額依上述公式只能扣抵3萬元(E)。

延伸閱讀:「兩岸租稅協議」對台商未必不利

去年底臨時喊停未簽的「兩岸租稅協議」,對台商和台幹影響主要有2:

1. 兩岸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資料一旦能「互通有無」,可加強對台商和台幹的查稅。

2. 兩岸對「稅務居民」認定方式可望統一為一個年度內居留183天以上。

台商擔心第1點,因此反對。但是,熟悉稅務的官員表示,目前股票上市上櫃公司財務資料都已公開,兩岸稅務機關有心要查,找資料根本不是問題。簽不簽租稅協議,只對股票未公開發行、且財務資料不健全的中小企業及股東有影響。

「稅務居民」認定標準將統一

但是,針對「稅務居民」身分的認定,兩岸如果能統一為183天,其實對於台商和台幹未必不利。因為目前台灣國稅局對「稅務居民」認定,是以居住183天為標準,大陸認定方式則為90天。兩岸標準不一,讓很多台商或台幹如果在大陸居住滿90天,且在台灣也住滿183天,在兩岸都得繳納所得稅,未來若能統一認定標準,可減少這類重複納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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