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二三事

5月必看2》預售屋新契約實施,購買成分更透明化

3大重點 少花公設冤枉錢

撰文者:王妍文 更新時間:2010-05-03 瀏覽數:3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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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主建物面積_平方公尺(_坪)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率持分(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登記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一)主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二)附屬建物面積,即竣工圖上之陽台_平方公尺(_坪)、雨遮__平方公尺(_坪)及屋簷__平方公尺(__坪),合計__平方公尺(_坪)。附屬建物未明列項目、面積者不予計價。
(三)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四)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率_%。

第四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率計算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_)。本「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本「_」主建物總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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