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爛理財

從「王寶強事件」省思婚姻中的財務關係

當夫妻感情生變 如何避免人財兩失?

撰文者:陳彥丞 更新時間:2016-09-01 瀏覽數:49,022

根據台灣法令規定,當夫妻的一方欠債且無償還能力時,他的債權人並無權取得請求權,也就是他的配偶並不需要為其債務負責。不過,周依潔提醒,背負債務的一方,可能因此成為婚後財產較少者,就能夠向另一方請求差額財產的分配。她舉例,一位妻子嫁給丈夫時,夫家本身小有財富,且丈夫比較會賺錢,財產累積速度也較快。但丈夫之後投資失利,開始累積負債,導致離婚時丈夫本身負債大於財產,反而是妻子成為被請求者。

不過,法律仍然有最後一道防線,預防這樣的情況。廖一聰說明,在配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夫妻已分居達6個月以上,或是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情況時,其中一方得以向法院請求變更分別財產制。但在變更前的婚後財產,財產較少的一方仍能夠向配偶請求差額的一半,可視為一種「停損」的做法,否則婚姻關係持續下去,兩人的婚後財產的差額就會更加擴大。


最後,周依潔提醒,雖然談錢傷感情,但夫妻間若有金錢往來,還是要有書面的約定,較能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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