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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糰店租事件》有賺就漲租?房東覺得店租金太低,出租後反悔可以漲租嗎?
撰文者:何世昌 更新時間: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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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Adobe Firefly
摘要
近期高雄某知名飯糰店,因房東認為店租金低於行情、租得太便宜而衍伸出一連串糾紛。房產專家何世昌認為,租約若經雙方合意簽約並公證完成,任一方都不能單獨毀約,倘若房東仍覺得租得太便宜,覺得自己被坑了,也有幾種做法。
房東欺負租客,不管租客國籍是哪裡人,這種事本不應該發生,契約精神是基本守則,身為高雄人自己覺得蠻丟臉的。
事實上,若照日籍租客向媒體所陳述的內容,租客有足夠的法律武器可以自衛,畢竟房東毀損在先,光這一項就告得贏了。
店租金低於行情、房東後悔了怎麼辦?
其次,關於租約一事,若經雙方合意簽約並公證完成,任一方都不能單獨毀約;倘若房東覺得租得太便宜,覺得自己被坑了,可以有以下幾種做法:
1.廢棄舊約、重訂新約
但必須經租客同意,才能重訂新約。
2.提早中止租約,並要求租客遷離
房東提早中止租約,通常要賠償租客1個月~2個月租金。至於裝潢費用另計,若租約內容已有約定賠付事宜則按契約賠付。
3.提出訴訟要求租客遷離、或聲請強制執行
若租客有違反租約內容但租客不願提早搬離,房東可提出民事訴訟。唯此案租約已走公證程序,若其中一方違約,另一方可按租約約定內容,持該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騎樓是否在租賃範圍內之疑義
房東主張,不滿飯糰店將飲水機移到她認為屬於公共空間的一樓騎樓,情緒失控下砸毀了擺放在騎樓的花盆。
據過去類似訴訟,法院相關判決大多傾向採用「若契約無另行約定,否則公共空間屬於租賃範圍內」這個觀點。是故,如果契約內沒有明訂「騎樓不屬於租賃範圍」,則房東主張以敗訴機率較高,不只要賠償租金,還要賠償遭毀損的財物。
不過,要提醒一點,依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騎樓屬於私人的財產權範圍,但同時也有容忍行人通行的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這裡的許可並非指經房東許可,而是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擺設攤位,否則可依《道交條例》開罰。
所以,日籍飯糰店就提告吧,十之八九會勝訴。但若房東檢舉租客占用騎樓,租客可能被罰款。
本文獲「何世昌的房產知識Buffet+」授權轉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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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號房地產肥永俊,體重與房價呈正比,擅長全球房地產政策影響評估、房市趨勢與新建案市況分析,樂愛鑽研大數據與房市研展。近年致力於介紹全球主各國不動產政策與市場機制,以期找到台灣房市政策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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