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小常識
兒賣繼承地,傻繳45%房地稅!國稅局翻出關鍵稅率,適用稅率竟能打對折
撰文者:經濟日報 / 胡順惠 更新時間: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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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摘要
國稅局提醒,若民眾繼承的土地是來自被繼承人參與市地重劃後分配的土地,而且原始土地是在2016年以後取得,報稅時記得把被繼承人原持有期間一併計算,正確適用稅率,避免誤繳過多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繼承親人參與土地重劃後分配到的土地,再轉售時,課稅方式必須依照被繼承人最初取得土地的日期來判斷。如果原土地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屬於舊制,不課徵所得稅;若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要依照「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
國稅局解釋,因為土地重劃本質上是以舊土地換新土地,所以新分配到的土地,取得日仍認定為被繼承人原來購買土地的日期,這樣才能正確反映持有期間,避免重複課稅。
舉例來說,小文(化名)2023年11月過世,兒子阿齊繼承了小文參與重劃後分得的B土地,並於2025年3月出售。阿齊一開始依照持有未滿2年的規定,以45%的稅率繳納房地合一稅。
但國稅局調查後發現,小文早在2017年就購入原A土地,後來因公共工程參與重劃,才於2019年取得B土地,因此阿齊出售時的「土地持有期間」,應從2017年起算,共計7年多,適用5年~10年持有的20%稅率。最後,國稅局更正稅額,並退還阿齊多繳的稅金。
國稅局提醒,若民眾繼承的土地是來自被繼承人參與市地重劃後分配的土地,而且原始土地是在2016年以後取得,報稅時記得把被繼承人原持有期間一併計算,正確適用稅率,避免誤繳過多稅款。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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