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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問題解析:休無薪假、遭資遣、企業併購

弄懂3狀況 對抗失業潮

撰文者:謝創智 更新時間:2008-12-30 瀏覽數:1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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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在「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是可以解僱勞工,但是要事先經過預告,預告期間的標準是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日,1年以上未滿3年者20日,3年以上者30日。不過何謂「虧損或業務緊縮」,勞基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往往也成為勞資打解僱是否有效官司中的爭議焦點。

就算雇主的解僱是合法,仍必須給付勞工資遣費,如果雇主未經預告就解僱勞工,必須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如果雇主有依規定給予預告,勞工在接到預告後,可以在每星期2天的限度內,請假外出找工作,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資遣費的計算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的年資,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或是工作未滿1年,以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的年資,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以比例計算,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如果雇主解僱勞工時,勞工已經符合退休標準,又有勞基法退休年資,則雇主必須給付勞工退休金。

狀況3》企業併購
員工有權不留任,舊公司得付資遣費

不管經濟情勢好或不好,企業併購都是會發生的案例。勞工遇到公司即將被併購,一來擔心自己會不會被併購後的公司留用,又怕留用後的勞動條件會不會變差,如果不被留用可以得到什麼?留用後的勞動條件太差可以拒絕嗎?這些都是勞工很關心的問題。

依據勞基法第20條及企業併購法第16條規定,被併購公司的員工可不可以留任,是由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並無決定權,未被留任的員工,則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給付資遣費。

如果你是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員工,併購後的公司必須在併購基準日30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你。如果你覺得新的勞動條件不滿意,或是有其他因素不願意留任,必須在受通知日起10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並且由原雇主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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