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篇》
Q1》雇主說我是新人、經驗少,所以給的薪水低,
且過了3個月試用期還不斷延長,這樣對嗎?
A》當然不對!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所需,政府設有「最低基本工資」,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少基本工資之金額。自2017年1月1日起,最低基本工資的調整如下,只要雇主發給的月薪或時薪低於這2個金額,勞工都可以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如勞動局進行申訴。
最低基本工資「月薪」:2萬1,009元
最低基本工資「時薪」:133元
另外關於試用期,基本上《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只要一經錄用,即為正式員工,且雇主應在勞工報到第1天,即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不得以「試用期間不加保」為理由拒幫勞工投保。
只是坊間企業仍有「試用期」之說法,若雇主一再延長試用期也是不合理的,因為只要試用期滿,雇主未立即表示接下來不錄用,勞工就自動成為正式員工,試用期間一樣算年資,必須給予所有特休假與病、事、喪假等,若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提出正當理由,並給予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Q2》一例一休後,有企業為降低成本,要求勞工簽署「薪資調整同意書」,可以這樣做嗎?
A》每個人在進入企業時,都會與企業共同約定每月薪資,才正式工作,而且薪資屬於「勞動契約」規範的項目,若任何一方想變更薪資條件,必須經勞資雙方同意,才能生效。即便有些雇主認為,我已透過公告片面宣布薪資調整,且無勞工提出反對意見,一樣不合乎《勞基法》規定。
另外,若雇主希望勞工「工時減少、薪資減少」,也屬於變更勞動契約的範圍,依《勞基法》規定,也要經過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後,才能開始實施。
Q3》雇主高薪低報,對勞工有什麼影響,可以怎麼捍衛權益?
A》高薪低報將會影響勞工在工作期間,勞工保險提供的生育、傷病、死亡、失能等各項給付,也會影響將來退休後,領到的勞保年金。
勞工可以備齊在職期間的出勤、薪資明細與扣繳憑單等資料,以書面郵寄或親自辦理等方式,向勞保局提報檢舉,檢舉時可以匿名,也可以註明自己的資料,基本上勞保局會替檢舉人保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