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常年因工作,被外派居住在國外,昨天打電話進事務所約諮詢時間時,還特別提到:「因為只會在台灣待一週,因此希望能幫他安排這2天的時間會談。」因此,今天一早,就和他在事務所見面了!
「王先生您好,昨天電話中,您只提到有繼承的問題需要協助,請問是繼承遇到什麼問題呢?」我問。
「吳律師,其實是我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單!我妹妹告我,要分媽媽的遺產。通知單上寫下個月開庭,但我不會在國內,因此我想請吳律師幫我處理。」說著說著,王先生就把法院的開庭通知書遞給我了。
我接過來一看,案由確實清楚寫著「分割遺產」。我便接著問:「王先生,請問您母親在什麼時候過世的?遺產稅有申報完成了嗎?」因為,如果沒有申報完遺產稅,拿到國稅局的免稅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的話,繼承人們是不能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的。
「有的,我媽媽在去年過世,遺產稅已經申報完成,有拿到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了!吳律師請看這份文件。」
我接過王先生遞給我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稍微看了一下上面申報的遺產,主要是銀行存款、股票,並沒有一般容易造成繼承人們分配意見不合的不動產。因此我又向王先生提問:「看您母親的遺產,還算單純,請問您們的父親還在嗎?您又有幾位兄弟姐妹呢?」問這些問題,是在釐清繼承人,到底有哪幾位?
「我父親10年前已經過世,我只有一位妹妹,就是現在要告我的這一個妹妹。」
這樣初步看起來,已故王媽媽的遺產狀態和繼承人,都很單純啊~為什麼妹妹要告哥哥,而無法用協調的方式談遺產分配呢?
「妹妹提告之前,有和您談過嗎?」
「從去年媽媽喪禮辦完之後,我們就有陸陸續續的在談,對於媽媽的存款和股票,我們一人一半,是都沒有意見!可是妹妹堅持要求,之前媽媽生前贈與給我的錢,也要算遺產,她也要分,我不同意,所以我們就一直沒有達成共識。而我這次回來台灣,就看到家裡信箱有招領郵件,我去領之後,沒想到竟然是妹妹告我的法院通知書!」
看來,這筆王媽媽生前贈與給王先生的款項,就是今天兩人意見相持不下的原因了!
「請問吳律師,我媽媽之前給我的錢,妹妹真的有權利分嗎?」王先生急切的問道!再仔細的看了一次「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上面確實有一筆記載「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核定價額100萬元!
「雖然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這筆母親贈與給您的現金,您和妹妹當初在申報遺產稅時,必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但基本上,母親贈與給您的財產,就已經是您的財產了!」我向王先生解釋。
「可是我妹妹之前說什麼,民法有修法:死亡前2年的贈與,繼承人都可以分?」王先生急著找出,他和妹妹之前的line對話紀錄給我看!
「我想那是您妹妹誤解了!她提到的可能是現在的民法第1148-1條的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不過這個規定,法律的立法理由和法院的看法都認為,是在保障被繼承人(也就是您母親)的債權人的規定!是避免被繼承人生前把自己的財產都送出去,導致身故後,債權人的債權反而沒有辦法獲得清償。而繼承人們之間,彼此是不可以主張依據這一條,要求其他繼承人把生前接受的贈與又計算回來應繼遺產當中的!」
「那麼,我就可以放心了嗎?」王先生聽完我的解釋後,鬆了一口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