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媽媽還在,對於父親留下的房子,不少人為讓媽媽安心,會由母親繼承。一對8年級姐弟也這樣做,但後來出售時,卻因此無法適用舊制,稅額從本來只要3萬多元,變成143萬元房地合一稅,暴增40倍。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房地合一稅看似簡單,其實眉角不少,一個錯誤選擇,往往輕稅變重稅。建議民眾在處理房屋移轉,包括繼承、贈與時,最好事先請教專業地政士,以避免一片孝心換來高額稅金。
鄭文在表示,這對姐弟的父親在民國86年買了一間公寓3樓,父親在108年2月往生時,媽媽仍在。碰到這種情形,不少人會選擇由小孩直接繼承房子,免得媽媽往生後,又得再辦一次繼承。但這對姐弟心想,如果登記到姐弟名下,媽媽可能覺得不安心,為讓媽媽無後之憂,姐弟決定把公寓登記給媽媽。
沒想到,媽媽因為思念丈夫,心情鬰悶,同年8月也走了。於是這間公寓最終仍由姐弟繼承居住,各取得1/2所有權。
一年多後,姐弟不想再爬樓梯,決定另外買電梯大樓。由於資金有限,於是先賣掉舊公寓,但賣掉之後赫然發現,由於當初先由媽媽繼承,等媽媽過世後,再把房子繼承過戶給兩人,如此做法,已無法適用舊制。
鄭文在表示,關鍵就在房地合一稅規定,父母親的不動產登記如果是在105年以前取得,繼承發生後,繼承人出售不動產,可採舊制申報,也就是用房地比計算房屋交易所得稅。
但此一規定只能用於第1次繼承後出售,當第2次繼承發生時,就必須採用房地合一稅申報。姐弟倆的公寓,父親是在86年8月取得,如果當初姐弟不要一片孝心,把公寓登記給媽媽,直接由姐弟各取得1/2,以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稅,只要繳3萬多元。
但是姐弟在108年8月從媽媽名下繼承,今年4月出售,已適用房地合一持有期間一年以上,未滿2年35%稅率,因房地合一出售繼承房屋,售價以市價計算,取得成本以公告現值計算,合計姐弟倆獲利400餘萬,須繳房地合一稅約143萬元。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經濟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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