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實施「公平正義」、「量能課稅」、「有所得就要課稅」、「縮短貧富差距」,擬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事實上,民國98年11月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研究報告的結論中就曾建議:1.短期仍維持現狀;2.中期考慮實施,自然人仍停徵,恢復法人課徵證所稅,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調降證交稅;3.長期目標:考慮實施自然人及法人課徵證所稅,自然人分離課稅,法人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搭配調降證交稅。參考景氣繁榮階段,逐步適時推行課徵證所稅制。
在民國82年證券交易稅調降至千分之3時,就已包括證所稅在內,過去10年證券交易稅每年貢獻國家財政約1,000億元,其中隱含500億元證所稅。因為證券交易稅的性質是多交易多納稅,所以有能力多交易的大額投資者,不論輸贏已繳了許多交易稅。
另外,擁有股票愈多的人,股利所得就愈多,不論是否填息權,也都納入綜合所得申報。過去5年,台灣股市總市值並未增加,但上市公司共約發放約4兆元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及員工分紅推估至少1兆元,平均稅率15%,股利所得共約繳7,500億元,平均每年約繳了1,500億元所得稅給政府,這表示投資者不一定有從股票投資賺到錢,但每年卻已上繳約2,500億元(連同證交稅)。
這是股票族實際繳稅情況,完全符合馬總統「社會正義」、「量能課稅」精神。但我不解為什麼有政府官員為了推動復徵證所稅,竟不斷暗示「上班族要繳所得稅,投資股票獲利卻不必繳稅」?這完全不是事實,更把股票族汙名化。我們較熟悉的國家,大多在證交稅或證所稅擇一,也有都不課的,如新加坡。只有韓國兩者都課,但僅針對持股3%或100億韓元的大股東課所得稅。
若從課稅原則來看:1.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Stiglitz依重要性考量為:經濟效率、財政收入、稽徵成本、彈性、社會正義原則;2.德國財政學者華格納主張的課稅原則為:國民經濟、財政收入、稽徵成本、課稅公平原則;3.證交稅皆符合上述原則,而證所稅除符合「公平原則」外,皆違反上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