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休閒

沒立憑據、怕傷和氣……

借親友的錢 如何討回來?

撰文者:林雅惠 更新時間:2010-10-04 瀏覽數:40,303



討債4法軟硬兼施 前提是當初要留下物證

不會有人喜歡白白送錢給別人花,要是遇到存心倒帳、死皮賴臉的人,還是有方法可以合法的要回你的錢,但前提是「必須要有物證」,當初簽下的借據或本票或支票,才能讓你立於不敗之地。以下集結李永然、王麗文、討債達人蘇養麟的看法,分享要回血汗錢的4步驟:

第1步》找人

「找回錢」的第1步是「先找回人」,避債的人通常都會先避不見面,與其捶胸頓足怒罵,不如積極尋人。首先向親朋好友詢問對方的行蹤,順便哭窮,以免讓其他親友產生「你很有錢,借錢不用還」的錯覺。其次,善用「臉書」(Facebook)尋人,臉書中常可找到其作息與蹤跡,甚至可以找出更多債務人的熟識朋友,一定要好好利用。

針對行蹤不明的債務人,也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找人,依據《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換句話說,只要能證明你跟對方具備債權與債務的關係,即可找到對方的戶籍地,日後若要走上法律途徑,許多文件也得寄到戶籍地,因此要到戶籍資料,就算是切中要害。

所謂的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第2步》找錢

找到人,還得掌握對方的「金流」,月收入多少?現金還有多少?名下有沒有其他財產?否則要是對方沒錢,你告贏了,他還是沒錢還,一切都是白搭。但不要以為「找錢」很難,懂得借力使力,就能不費吹灰之力取得你要的資訊,而這個「力」就是「法律」。

依據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第33條的規定,債權人要是已經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就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查得這些資料,日後若是要聲請查封或拍賣對方財產,也比較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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