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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用信託+遺囑 解決遺產分配難題
撰文者:林家媛
更新時間: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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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2》預立公證遺囑,載明身故後的遺產分配
不動產民事信託的目的,是將不動產的管理權交到另一半手上,落實照顧彼此的想法,但最終這間不動產仍是要留給自己的孩子,該如何規畫呢?
廖一聰建議,這裡進行的不動產民事信託為自益信託,即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若委託人身故,不動產信託受益權的價值就會計入委託人的遺產,此時委託人可再搭配一份合法的公證遺囑,載明遺產的分配,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分配給自己的小孩。
例如李先生與李太太,就各自再完成1份公證遺囑,載明之前交付民事信託的不動產信託受益權分配給自己的小孩。將來委託人過世,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計入遺產,完納遺產稅後,至地政機關做信託註記,將受益人變更為子女,但管理權仍在受託人即配偶手上,子女只是成為信託受益人,須等到信託契約終止或期間屆滿,信託消滅後,不動產才會登記回子女名下。
根據《民法》第1189條,法定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5大形式;基本上,公證遺囑被質疑可能性較低,因為必須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讓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公證遺囑的紛爭少、效力強,就李先生的情況來說,更能達成目的、保護全部人。但建議可由李先生與李太太各自的小孩,擔任遺囑執行人。所謂遺囑執行人是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最好選擇可以信任的親人或專業人士,這裡之所以以各自的小孩為遺囑執行人,因為他們是最終獲得不動產的人,是最大的既得利益者,較有意願就遺囑內容來實行。
廖一聰指出,透過信託,將不動產管理權交給了另一半,照顧攜手人生的配偶,也避免小孩可能不擅管理的問題;透過遺囑,財產給自己的小孩,又因控制權暫留而避免家庭的紛爭,用信託與遺囑建立起一道可長可久、妥善管理的防火牆,對所有人都好。
建議3》簽立意定監護契約,彌補法定監護不足
由於李先生、李太太年歲漸長,廖一聰提醒,除了資產預做分配規畫,也可以透過意定監護,確認未來的照護責任交付予誰,避免將來若突發失能或失智等問題時,家人手足無措,不知如何是好。
意定監護主要彌補過去法定監護的困境,法定監護指當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由法律上得為聲請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並由法院選出適當之人為監護人。
而意定監護是允許成年人預先透過意定監護契約,提早選擇自己未來的監護人,以防自己未來因失能、失智而需受監護宣告時,無法對監護人的人選表達意願。委任人可以選擇有能力、有意願且自己喜歡、信任的受任人來擔任監護人,避免屆時家人之間因監護人的人選起爭執,且能縮短法院選定法定監護人的冗長時間,並劃分權責。
委任人與全體受任人必須簽定意定監護書面契約,且要辦理意定監護公證。另外,委任人與全體受任人必須攜帶身分證、親自前往,不能拜託其他人代替出席。在意定監護契約生效,也就是委任人受監護宣告之前,委任人可以單方面撤回,也可以修改契約內容,但要提醒的是,意定監護不論是成立、變更或撤回,都必須經過公證。
廖一聰建議,年逾60歲後應安排意定監護,這也是資產提早分配外,該預先準備的事,才能對未來生活完備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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