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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人頭戶 哪裡找?
撰文者:黃 芳
更新時間:20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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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玩笑話說:「每逢報稅倍思親」,一到報稅季節,大家就開始要爭搶「扶養親屬」來節稅。因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之受扶養親屬者,每人可享受的免稅額有萬元;只要多多列報扶養親屬,能少繳一塊錢,就是多賺了一塊錢。
但哪些是合法的受扶養親屬?又有哪些必要條件?該注意哪些重點?跟著以下表格,就能輕鬆了解扶養親屬的遊戲規則。
人頭戶1》子女
1.增產好處多,馬上免稅7萬7,000元
台灣生育率一直下滑,增產好處多,不但消費券多領1份,報稅時‧也可以增加免稅額!即使是在97年最後一天出生的歲末寶寶,仍可享用7萬7,000元的免稅額喔!
2.公費學校、海外留學也可列報扶養
就讀軍校或師範學校,享有公費待遇的子女,也可以列報扶養;另外,子女在海外就讀大專院校,只要是經教育部認可的學籍,父母仍可列報扶養,還可以列舉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是戶籍不在台灣,只要能夠出具子女的出生證明,證明親子關係,並且有匯錢到海外扶養子女的事實,仍可列報。
3.非親生的繼子女也可以列報扶養
配偶與他人所生之子女,若自己真有扶養事實,也是可以列報扶養的,但此子女是屬於「其他親屬或家屬」(扶養條件請詳見本篇人頭戶4)。
4.未滿20歲的已婚子女無法列報
未滿20歲卻已婚的子女,必須與配偶合併申報,無法列報扶養。除非是結婚年度的新人,當年度仍可選擇獨立申報,或由父母申報扶養,但也僅有這一年。
人頭戶2》(祖)父母
1.以扶養事實為核定標準
報稅期間,常常上演子女爭奪申報扶養父母的戲碼。有人以為可以先報先贏,其實這是錯誤觀念。事實上,國稅局在認定時,會以扶養事實作為核定標準,也就是必須提供有扶養事實的憑證,例如生活費的匯款證明、看護僱請費用收據等,讓國稅局認定誰才有扶養的資格。因此,千萬不要盲目申報,否則當心落得虛報扶養親屬的罪名,導致被補稅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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