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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休改革篇
加班費》釐清4種計費方式 確保權益不受損
撰文者:林 竹
更新時間: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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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在網路公司工作,為了趕案子給客戶,加班是常有的事,每週總工作(含加班)時數常超過60小時。每次申請加班時,人資系統上只有「補休時數」這個選項,且有「補休時數必須在發生後90天內請休完畢,逾期作廢」的限制。
家家的同學小玲在另一間網路公司工作,一樣常加班,但填寫加班申請時,人資系統上有「補休時數」與「加班費」2個選項可選擇,小玲當然是選「加班費」,雖然工時長,但都可以領到加班費。家家很疑惑,一樣是加班,為何自己只能選補休?公司這樣做是對的嗎?
台灣上班族工時長是不爭的事實,根據勞動部在2016年公布的「2015年國際勞動比較」資料顯示,台灣2015年勞工全年平均總工時2,104小時,雖已較2014年減少31小時,但仍排名全球第4,僅次於新加坡、墨西哥與韓國。
為降低台灣勞工的工時,真正落實週休二日,政府在2016年年底修改《勞基法》,除規定每7天中必放1天例假,讓勞工最多只能連續上班6天;另外也調整每週正常工時,從雙週84小時降低為每週40小時,也同步調整平常工作日、例假日、休息日的加班費,讓必須加班的勞工每小時有機會拿到比修法前更多的加班費。
此法一修後,除了雇主擔心企業成本大增,也有不少勞工因加班機會減少、加班收入變少,拉低整體收入。
但不論你的身分是雇主或是勞工,加班費是辛苦超時工作應有的報酬,都應該要搞懂加班申請的流程及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才能捍衛自身權益!
加班申請》每月延長工時以46小時為限
很多雇主會擔心《勞基法》修法後,因加班費用調整,會讓勞工產生「沒事情但故意加班」的心態,藉此請領加班費。
104人力銀行人資長鍾文雄表示,不論企業規模大小,都應訂定「加班申請辦法」,訂定加班申請流程,且該流程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
至於加班的基本條件,必須符合「勞工因未完成工作,必須加班」或「雇主需要勞工加班,完成工作」2項條件其中之一,若勞工想加班,雇主發現不需要,可回絕勞工的加班申請。
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編按:指加班的時間)」合計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但是因《勞基法》將每一天分為「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假」,每一種日子的加班費計算方式以及是否計入延長工時總數,也不盡相同。
平常工作日、休息日之加班時數,必須計算在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內,休息日加班因以「4小時」為計算單位,因此加班若未滿4小時,也要以4小時計算,但例假日加班,不計入延長工時的總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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