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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揪出「慣老闆」、這樣徵才也違法!

    撰文者:經濟日報網/陳素玲 更新時間: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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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字:

    創業 就業 慣老闆




    勞工求職時終於可以少做白工了。就業服務法修法已經生效,即日起,企業刊登職缺若月薪未達4萬元,不得公開揭示「面議」,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如果雇主徵才時未標示薪資,只寫「依公司規定」,官員說,依規定,薪資應該在4萬元以上,但面試時,雇主說「試用期後會調到4萬元」;「求職者條件不如預期」,導致給付薪資低於4萬元,此一做法也屬違法。

    就服法的新規定是說,若薪資低於4萬元,雇主必須具體揭露職務薪資範圍,讓勞工可以資訊對等,不會像過去花很多時間準備履歷,到了面試,才發現是低薪工作。

    若雇主未揭露薪資,但面試後發現薪資少於4萬元,求職者一定要留下雇主招募廣告,寫明面試日期等資料,向各地方政府檢舉,查證屬實就會開罰。

    此外,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星座、血型為由歧視,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人力銀行求職網公布的求才資訊,最常見雇主在薪資欄部分填寫「面議」,由於資訊不對等,勞工只能先求職再說,等到真正面試時,才發現薪資待遇不如預期。為了不讓勞工處於求職劣勢,就服法已經修法通過生效,明訂雇主提供職缺的經常性薪資,若未達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都屬違法,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表示,修法已經自11月30日起生效,雇主刊登求才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例如若標示「薪資面議」,但是面試時才說提供的薪資是3萬5,000元,就是違法。但雇主若標示一個區間薪資,例如「3萬元~4萬元」,或是如「2萬4,000元至3萬5,000元」,雖薪資區間很大,但法令只規定4萬元以下要公開薪資範圍,因此都不違法。

    官員說,通常如果標示的薪資區間很大,求職者也有一定判斷能力,會以最低數字為參考點,例如上述3萬~4萬元,求職者心裡大概有數,雇主可能打算用3萬元聘僱,這種方法不見得會吸引到求職者。

    每月「經常性薪資」定義,應包含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的獎金與津貼,如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及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不含加班費,非按月發放獎金、年終獎金、員工紅利及中秋端午等三節獎金也不屬經常性薪資。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經濟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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